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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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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江医药健康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30日证监许可[2025]29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直销机构”),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2026年1月1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不参与代销机构开展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认购费率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均可为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如有),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6年1月13日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线、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或清算款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销机构,具体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6年1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认购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如有)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00元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00元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29.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99,235.8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00%,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29.50份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参见本公告第三、四部分。投资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认购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如有),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不设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6年1月16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予受理)。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3)填妥、本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填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提供);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豁免机构免填);

  (8)控制人本人或机构授权人签署的《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9)①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 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0)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认函》;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版)》;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金融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7)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认函》;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和提供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者如需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柜台索取或从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与其他代销机构的业务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无效认购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的以下任一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长江资管”(cjsczcgl),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本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按照网上交易业务流程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在2026年1月16日9:00至17:00受理客户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流程及规则以网上交易实际流程和规则为准。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三)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划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四)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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