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服务:两字之差背后的治理革命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6-04-09米兰体育,米兰体育官方网站,米兰体育APP下载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提出一项看似细微却意义深远的建议:将《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两字之差,却触及了基层治理的核心命题——在城市化高速推进的今天,如何重新确认业主作为小区真正主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建议不仅是对现有法规的完善,更是对城市治理逻辑的一次深刻校正。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已运行二十余年。其间虽经数次修订,但管理二字的内核始终未变。这一表述在立法初期有其历史合理性:彼时物业管理行业方兴未艾,业主自治意识薄弱,强调管理有助于建立基本秩序。然而,随着城市化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
管理一词隐含的是主从关系。在语义学层面,管理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与规训,天然带有权力不对等的色彩。这种语义导向在实践中极易异化:物业公司自视为小区的管理者,业主则沦为被管理的对象。门禁系统的控制权、停车位的分配权、公共区域的处置权,这些本属于业主共有产权衍生的权利,往往被物业以管理之名架空。
这种管理异化在现实中花样百出。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发现,物业将原本承诺的24小时保安巡逻缩水为电子监控+每小时抽查一次,却按原标准收取物业费。当他质疑时,物业经理指着合同细则说:我们写的是定期巡逻,没说不间断。这种文字游戏式的降标,在管理框架下难以追责——物业是管理者,标准由它解释。
更隐蔽的是大修基金的滥用。成都某小区业主李女士偶然查阅账目,发现物业三年内动用大修基金更换了三次电梯配件,而同品牌电梯在隔壁小区五年未换。进一步追查,物业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报价高于市场价40%。但依据现行条例,业主个人难以启动专项审计,业委会又因物业阻挠迟迟无法换届。管理二字成了物业的护身符,业主反而像被管理的对象。
暴力催收则是管理思维的极端表现。郑州某小区业主赵先生因对服务质量不满,拒交三个月物业费,物业竟采取断水断电手段逼迫缴费。寒冬腊月,家中老人被迫搬去宾馆暂住。赵先生报警后,派出所调解时物业理直气壮:我们是管理者,有权采取管理措施。最终虽恢复供水供电,但物业仅被口头警告,违法成本几乎为零。这种以管理之名行胁迫之实的行为,在现行条例中缺乏明确禁止性条款,业主往往忍气吞声。
停车位的垄断经营是另一重灾区。武汉某小区物业将规划中的公共停车位擅自改为固定长租车位,一次性收取十年租金,而业主实际停车需求仅满足60%。未租到车位的业主每日被拒之门外,或按临时停车标准缴纳高额费用。业委会筹备组多次要求公开车位分配方案,物业以内部管理事项为由拒绝。一位业主在业主群中质疑,竟被物业以扰乱管理秩序为由起诉名誉侵权。法院虽驳回诉讼请求,但业主耗时一年、支出律师费数万元,而物业毫发无损。这种以诉压人的策略,本质是将管理权滥用到压制监督的地步。
这类纠纷的共性在于信息不对称与程序梗阻。物业掌握小区全部运营数据,业主却连基本的收支明细都无从获取。北京某小区尝试自治,业委会要求公开公共收益账目,物业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两年,期间物业照常运营。这种拖着不败、耗着不赢的策略,在管理语境下屡试不爽——既然我是管理者,自然有权决定什么该让你知道。
重庆某老旧小区的案例更具警示性。物业撤离前,突击使用大修基金翻新门卫室、购置智能门禁,而这些设施在随后选聘的新物业入驻后全部拆除重建。原物业管理期间的决策,留下一地鸡毛和空虚的账户,业主维权时发现,条例对管理失职的追责条款模糊,几乎无法执行。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治理主体的错位。理想的基层治理格局中,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形成三元共治:居委会负责公共事务协调,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产权,物业公司提供专业服务。但在管理框架下,物业公司常越俎代庖,替代业委会行使部分自治职能,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治权。这种错位导致业主大会召开困难、公共收益监管缺失、服务质量评价虚置等一系列问题。
将条例更名为法,与管理改为服务同等重要。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于法律。提升为《物业服务法》,意味着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业主的权利主体地位,为司法实践提供更高位阶的依据。这对于遏制物业侵权、规范市场秩序具有根本性作用。
改为服务后,上述漏洞将被系统性封堵。服务合同的核心是对价——业主支付物业费,换取明确标准的服务。若物业降标,即构成违约,业主可集体诉讼要求减费或解约;若滥用大修基金,则涉嫌侵占业主共有财产,适用侵权责任而非内部管理争议。杭州某试点小区在业主公约中明确写入服务标准清单,将绿化养护频次、电梯维保周期、保洁作业时间逐项量化,物业违约一次扣减当月服务费5%,执行半年后投诉量下降67%。
这种量化管理正是服务理念的实践——不是物业恩赐的管理改进,而是业主作为甲方行使的契约权利。前述成都小区业主李女士,若能在服务法框架下启动第三方审计,关联交易的猫腻便无处遁形;北京那起两年诉讼,若能依据服务合同直接主张信息公开,举证责任将倒置给物业。
对于暴力催收行为,服务定位意味着物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断水断电构成对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侵害,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非内部管理调解。郑州赵先生若可依服务法直接主张赔偿并追究物业负责人个人责任,类似悲剧将大幅减少。停车位垄断问题同理——公共车位收益归属业主共有,物业擅自长租构成无权处分,业主可提起返还之诉,而非在管理框架下乞求物业调整方案。
这一修改也契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取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小区是社会的微观单元,业主的主人翁地位正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前提。若业主在自家小区都无法确认主体地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便缺乏根基。
樊芸代表的建议,本质上是一次回归常识的立法行动。在市场经济中,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本不应成为问题——我们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自然成为权利主体。然而,在小区这一特定场域,由于历史形成的制度惯性,常识反而需要立法重申。
这种重申具有示范意义。它提示我们:治理现代化不必总是宏大叙事,有时就体现在对关键概念的精准校准上。从管理到服务,从条例到法,看似细微的调整,实则撬动着数以亿计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体验。
对于普通业主而言,这两字之差意味着:当门禁系统无故阻拦回家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主人,你是服务者;当公共收益去向不明时,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审计;当服务质量低劣时,可以启动程序更换乙方;当遭遇断水断电胁迫时,可以追究侵权责任而非忍气吞声。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正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土壤。
2026年,这两字之改若能推进,基层派出所调解物业纠纷时,或许能少听到些他们物业又不管我们的抱怨——因为法理上,本就不是管的关系。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立法语言的精确化,终将转化为治理实践的改善。或许若干年后回望,我们会发现:这一年的修改,正是城市治理逻辑转折的一个微小却关键的刻度。
备注: 文中案例均来源于网络公开报道及司法裁判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标准降低纠纷、物业挪用大修基金案件、物业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侵权案、小区停车位垄断经营纠纷、业委会信息公开诉讼案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细节已做技术处理。杭州试点小区数据来源于当地住建部门公开的工作总结。案例检索时间为2026年3月。


